尖草坪区注册商标如何办理?
作者:山西中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3 08:29:02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太原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太原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在日常的经济交易中,商标可以说是一个企业的门面,企业对于商标的使用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认识与了解商标将会对企业成长有极大的帮助。那么商标使用许可的好处有哪些?
商标有时被解读为品牌的一种代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很大一部分是受商标或者是品牌声誉所影响。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总能看到相同名称的店铺,有的甚至直接使用了一些比较知名企业的名称,其实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然而,注册商标可以让他人使用,在商标法上,这被称为商标使用许可。相对于自行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的好处有哪些?
1、花费时间少。申请太原商标注册,若没有人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进入了异议程序,可能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而商标使用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即可,花费的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2、商标许可的不确定性因素少。申请商标注册,可能因为违反禁止注册规定被驳回申请,也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提起异议最终不予核准,可能碰到努力几年,结果一无所获的情况。商标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使用商标,几乎没有什么不确定性。
3、取得商标注册后,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来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市场。而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般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须培育市场。
4、申请注册商标时,那些寓意美好、形象鲜明的商标往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设计并成功注册一个满意的商标的成本相当高昂。当然,商标使用许可也有不利的一面,沸沸扬扬的王老吉之争就源于商标使用许可最大的问题商标始终不是自己的,使用的时间再久、宣传投入再多,市场开发搞得再好,一旦到期,如果不能成功续约,也是为他人做嫁衣。
注册公司时,还必须注册商标。太原商标注册代表了企业形象,但是现在设计出让企业满意的商标并不容易。确认商标后,应进行注册和申请。但是商标注册并不是那么容易。商标是如此重要。为了提高注册商标的成功率,老板们一直在努力。今天,商标注册小编谈到了在注册商标的注意事项。商标注册申请必须规范。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注册要求不严格,个人和公司可以申请商标,外国朋友,外国公司也可以申请,但需要提交相应的完整材料。
2.按照规定的渠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去商标馆。另一种方法是委托商标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应准备相关材料。
3.商标注册申请完成。如果申请书不完整或者有其他情况,商标局将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经完成了申请程序,并按照规定完成了申请文件,则将根据提交申请的时间写上商标申请号,然后在1-2个月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4.按照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支付300元(10元以下)。超过十种的,超出部分每件加收一百元。只接受费用的支付,不接受在期限内不支付商标费的情况;
5.商标注册要素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有种族歧视等名称,商标应按要求设计。
不要说以上内容,每个人在注册商标时都会犯错。毕竟,在注册之前,您应该注意要点,然后不要踩雷。但是实际上,找到一个好的代理商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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