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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个人商标注册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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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个人商标注册办理的步骤

作者:山西中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6 08:09:25

近期有很多客户咨询关于太原商标注册和版权注册的问题,加之有些混淆的概念,对客户的商标注册产生了不良影响。

商标是附着于商品包装或者商标服务上的商品名称,是专用的、独占的,受《商标法》的监督和保护。商标法主要加强商标治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所保护的专用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必须具有识别性,以使公众能把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与来源于其他人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相区分;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版权法与商标法的关系。版权保护的类型有:

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中;3.音乐、戏曲、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听本身,作品听本身就是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保护作者的创造积极性。有些商标标识的美术字或图画中的一部分,也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它们也受商标法保护。不同知识法对于同一客体往往存在交叉保护关系,而交叉一般只存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

商标实质上是其背后的商誉,商标的图标只是一个符号,其本身并没有价值,而他的价值是其代表的其背后的商业信誉,巨大的市场机会。商标标识与一定的市场信誉联系到一起是需要生产经营者的努力和消费者的认可,一个好的图形不一定是一个好的商标。

商标和版权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在作品是以平面形式表现出来并可以注册为商标时,两者才存在重合的问题。一个好的图标是有版权的,但不一定能注册为商标,不一定能成为名牌商标,版权保护的只是作品本身,好的图标背后的商场信誉和机会不会因为好的图标就生成的。

DBA如何发挥作用?DBA和商标之间有什么关系?太原商标注册公司企业主通常以特定名称开展业务,以帮助消费者识别他们的业务。企业主可以是个人或实体。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者的名称通常与业务的名称不同。当所有者的名称与商家名称不同时,所有者被视为“做生意”(DBA)或在(商品名)下交易特定的商业名称。

您可以获取企业名称的DBA证书,并确保同名商标注册。保护DBA或商标名称证书不提供与商标相同的权利。首先,与商标不同,DBA注册流程允许不同方注册非常相似的名称。DBA注册通常不允许注册相同的名称,但不会阻止类似名称的注册。其次,DBA和商品名称证书是州或县的过程。因此,有人可以在一个州或县注册DBA,同一个DBA可以由另一个州或县的另一方注册。

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既可以占领市场,又可以防止商标抢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利而无一害的。近年来,已有不少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给这些商标所有人开拓海外市场造成巨大麻烦。有调查显示,国内知名品牌面临的海外商标抢注危机已经极为严重。而对于企业来说,等要开发海外市场之后才考虑太原商标注册,往往已为时已晚。根据各国商标法律,各国均只保护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均采取“先注册原则”。

这样,对于未能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国外已经注册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得不到保护;而且,即使在本国申请注册,但申请晚于他人也得不到保护。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贯有的地域性特点,注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实行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与在本联盟其他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所以,一旦发生对他人商标在国外的抢注行为,一般不会遭禁止。即使是对驰名商标而言,尽管有准予撤销被抢注的驰名商标注册的特别保护规定,但也是有条件的:一是从申请撤销的理由看,仅限于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他人驰名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尽管商标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从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看,并无直接限制商标抢注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大多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对某商标谁先使用谁后使用作出准确判断,而且,商标又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特征,对商标实行注册管理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

企业的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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