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企业专利注册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山西中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1 08:40:43
就直接侵犯太原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耐克”,核定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
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要考虑到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近似商标,尽量避免简单的从法官的专业角度分析判断。其中所说的普通消费者属于一个抽象的和理想化的群体,即设想他们既不是非常成熟的消费者,也不是毫无识别能力的消费者,而是具有一定消费经验的消费者。虽然,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消费者难以界定,但以他们的观点看问题,是要求法官只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认定商标的近似性问题。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力戒主观色彩,保证公正、公平地对近似商标予以认定。
要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判断是否近似,要采用隔离观察的方法,而不要采取对比的方法观察。将商标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即称为隔离观察,将商标摆在一起进行观察,即对比观察。这是因为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中,消费者往往是将商标与过去在其他地方记住的商标进行比较后才购买商品,而不一定是两种商标都同时存在为消费者看到。
为了客观地掌握消费者的态度和立场,不宜同时将两种商标进行现场对比,而只能将所见到的商标与脑子中记忆的商标进行对比。这样就能比较真实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实际情况,而不会因为对两个商标进行对比观察所发现的不同点影响法官对其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的认定。在对比观察情况下,两个太原商标注册只要不是完全相同的,肯定会看出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只要仍然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该商标为近似商标。
还有一种方法是整体观察,所谓整体观察,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应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较。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主要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仅为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个具本的构成要素上可能存在些区别,而且肯定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反过来说,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这种商标就不能定认为近似商标。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方法都是一致的。如美国学者Arthurr.Miner和MichaelH.Davis主张近似性不能仅通过组成标志的每一个元素来进行判断。
商标设计怎么打好情感牌?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顾客区别同类商品的基本依据。企业发展首先进行太原商标注册。而商标在使用跟设计当中也是有所讲究的。那么什么样的商标注册之后可以获得广大群众的青睐呢?商标注册公司这里给您介绍下商标设计怎么打好情感牌?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购物已由简单地按需购买、按质购买,发展到认牌购买;企业之间的竞争也由以往的单纯数量竞争、质量竞争转向为品牌竞争。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情感表达方式和接受方式。企业在设计和运用情感商标时,要充分注意这一点,突出民族特点,才能达到目的。商标设计首先要天人合一与亲近自然的心里;然后要强调道德修养,追求人格自我完善的心里;最后重人际交往、重家庭、重情义心里。商标设计怎么打好情感牌?
认为商标设计至关重要,谁拥有了名牌商标,谁就持有了市场的特别通行证,谁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所以商标的存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对于一个品牌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存在我们应该正视商标功能。
商标的显著性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属性,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今天,我想谈谈国际商标的特点。
一、在大多数国家,下列情况不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
(一)商标使用行业中常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比如,如果用“奶牛”作为奶粉的商标,由于奶牛是行业的一般商品形态,商标没有显著特征,无法核准注册。
(二)商标使用地名。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因为地名不能区分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商标仅由表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的文字、数字组成。比如“开司米”和“金”笔。采用这种商标将使货物与其他类似货物混淆。
(四)商标由简单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会使人难以识别,而且会在一些商品中引起误解,比如用于鞋子的商标很容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禁止数字太原商标注册。例如,在广州生产的“555”电池的注册申请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都没有得到批准。
二、各国对商标特征的审查标准不同。
1、日本《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在显著特征方面有相同的规定,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一种或多种特定颜色。
2、法国商标法的规定相对宽松。所有可用于识别产品、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志、品牌、印章、插图边缘、图片、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商或服务业的商标。
3、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分为两部分的制度,对在a部分(主注册处)注册的商标的要求要比在B部分(附属注册处)注册的严格。四、根据英国商标法,任何申请注册为A部分的商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商号、名称或者人名以独特的形式表示;
(二)申请人或者企业前身的签字表;
(三)一个或者多个原字;
(四)一个或者多个与商品特性、质量没有直接关系,但不属于地名、姓氏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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